一人房产转眼变六人所有 对簿公堂难辨是非

作者:佚名 时间:2014-01-07 关键字:房产,纠纷

    摘要:6人一起集资建房并私下签协议约定房子的权属。没想到其中一人偷偷去办理了房产证,并在房产证上只写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

        6人一起集资建房并私下签协议约定房子的权属。没想到其中一人偷偷去办理了房产证,并在房产证上只写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这幢房子究竟归谁所有?在南海就发生了这样的怪事,法院一审判决房屋为一人所有,随后二审则改判为6人共有。然而事隔多年,这起事件并没有终结,昨日,该案被发回一审法院南海法院重审。

  鉴于集资建房是现时农村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现象,法官提醒在出现有人侵犯他人共有权,将共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时,应及时主张权利。

  六人集资建房

  房产证只写一人名

  9年前,广州人黄先生借给了梁某及陈某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可是一年过去了,在多次催促无果后,黄先生将梁某他们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胜诉。2008年11月4日,南海区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梁某的部分房产,其中包括一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滘边村的6层房屋,这处房屋登记在梁某一个人的名下。

  奇怪的事接着便出现了。房子被查封后,忽然跑出来谭某等5人,声称房子是他们与梁某共同拥有的,因此法院不能查封、拍卖。房产证上明明写着业主是梁某,为什么又跑出来五人说他们也拥有这幢房子呢?

  原来,在20年前,谭某等5人与梁某联户集资,以梁某的名义共同购买南海黄岐当地滘边村一处宅基地,随后,他们与梁某耗资26万元,于1992年共同建成一幢六层的钢筋混凝土楼房。当时6户约定,梁某报建,但由谭某等5人与梁某共有。房屋竣工后,梁某住在首层,其余五层由谭某等5人分别居住。

  “我们之后多次催促他(梁某)办理房产证,但梁某一直没办。我们直到看到法院的拍卖公告,才知道梁某在未告知我们的情况下,私办了房产证,而且只写了自己的名字。”谭某说。

  南海法院一审:

  协议只是内部约定

  判房子归梁某一人

  2009年2月9日,谭某等5人将梁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谭某等5人与梁某共建的楼房是按份共有财产,梁某协助谭某等5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证。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屋登记在梁某名下,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只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且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无法过户。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谭某等5人的诉讼请求。

  佛山中院二审:

  按份共有

  改判房屋归六人共有

  5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佛山中院随后作出改判。中院认为,虽然房屋只登记在梁某名下,但事实上是由谭某等5人与梁某共同凑钱建造,并一直由谭某等5人与梁某各自分层居住,各户水电表也是分开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谭某等5人与梁某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而共同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谭某等5人与梁某约定每人按份享有房屋各层的所有权,该约定符合物权法有关“按份共有”的规定。

  据此,2010年初,佛山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确认涉讼房屋为谭某等5人与梁某共有,梁某应在房屋解封后,协助谭某等5人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手续。

  转折:

  发回重审 多年后双方再次对簿公堂

  终审判决一下来,涉事房产又不能查封拍卖了。这让黄先生再次郁闷不已。黄先生觉得谭某他们打房产的确权官司,作为梁某的债权人,涉事房产与自己的利益有关,但是谭某却没有将自己列为被告人,这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于是,黄先生向佛山市检察院求助。佛山市检察院认为案件审理应该让黄先生参与诉讼却未让其参与,程序违法,造成判决显失公平依据不足。该院遂向佛山中院提出检察建议。佛山中院不予采信。

  无奈,黄先生9次前往佛山中院表达自己的诉求,请求案件重审。今年8月,佛山中院依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黄先生应当参与涉事房产的执行异议之诉,一、二审判决漏列黄先生为被告,应予以撤销。该院遂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案件发回南海法院重审。

  兜兜转转6年,再回到原点。昨日,案件被发回一审法院南海法院重审。法庭上,谭某等人坐在原告席上,黄先生一方与梁某一方坐在被告席上,涉事方再见,即在法庭上大吵起来,连声互斥对方。连法官都感叹,如不调解,官司还要继续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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