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14-03-28 关键字:
昨天,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该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实行差别化房租。按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依规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达到一定条件后可取得完全产权。
公租房选址要方便住户生活出行
各市、县要根据全省“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要求,科学编制2013-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各设区市要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分别报省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项目建设用地应优先使用政府储备用地,力争一次性规划到位、分期实施征收。
各市、县要提前安排好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地方配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尽量安排在城市居民聚集区、商品住房毗邻区、工商产业聚集周边区和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区。
公租房面积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合理确定建设面积和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60平方米(不含)至80平方米户型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超过总规模的15%。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按总建筑面积的15%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其中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面向社会配租时,廉租住房对象优先分配。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给予20%至40%的优惠,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等。
经适房上市交易须具备三个条件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后(以契税完税凭证记载为准),购买人可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二)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商同意,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三)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给予换发普通商品房所有权证。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满5年的,经产权登记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不满5年,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应扣除其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支持保障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时,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时,购买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补交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所需的相关价款。
公租房建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
我省提出,要强化住房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各地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退出等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准入审核,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做到租赁过程公开透明、租赁结果公平公正。
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建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建设、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工作,加快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
适度放宽住房保障条件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适度放宽住房保障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3)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无本地城镇户籍但在本地连续稳
定工作6个月以上的。
父母或子女在本地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可先租后买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稳妥推进有限产权出售。
1出售房源
各市、县政府自2007年以后组织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作为出售的房源。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作为出售的房源。
2出售对象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并具有本地城市户籍的住房困难户,租住现住房6个月(含)以上的,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请购买人原则上不得购买其租住住房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
3出售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出售有限产权。各市、县在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时,要通过评估,分别确定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价、综合成本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的具体价款和比例。
4出售方式
申请购房人可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一次性购买全部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限产权,或按一定比例分若干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限产权。具体比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5资金管理
出售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15%、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比例,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产权上市
1、购房人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按购买的比例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继承、抵押,但不得进行出租、转让。
2、购房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间,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市县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并补交租住期间的租金。
3、申请购买人应与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内的成员应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4、购房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满5年后,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协商同意,通过补足住房建筑安装成本价与当年认购时评估出来的综合成本价的差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