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不要妄想靠房产税调整房价

作者:佚名 时间:2014-05-18 关键字:房产税,房价

    摘要:房产税在第一批试点城市上海、重庆已实行两年有余。近日有媒体报道,市场上有传言,包括杭州在内的第二批试点城市会在近期公布。

    房产税在第一批试点城市上海、重庆已实行两年有余。近日有媒体报道,市场上有传言,包括杭州在内的第二批试点城市会在近期公布。承载着人们不少期望的房产税再次被热议,人们期望房产税能抑制楼价、终止卖地财政的现象。而房产税第一批试点的效果到底如何,房产税接下来该怎么推开?房产税能否抑制楼价?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本报专访了专注研究房产税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

  试点效果

  没出现“此路不通”

  证明房产税可行

  记者:房产税在重庆、上海试点两年多,您怎样评价两地房产税试点的情况?两地试点后是否有些细节值得借鉴?

  刘尚希:从探索的角度来说,试点本身就是一个效果。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尽管在制度设计上有所不同,但都遵循了一个思想,即不触及大多数人既得利益,改革只涉及少数人。具体来看,重庆针对高档住房征收,分每户10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两种起征点。上海只对增量房征税,起征点为人均60平方米,税率分为0.4%和0.6%两档。同时,两地都考虑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给予免税面积扣除。这种定位主要是发挥房产税的住房消费调节作用。也正因为这一点,房产税在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没有在实施中引发社会震动,也没有受到社会公众的抵制。两地试点中都表现出了可行性。这表示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这条路并非不可行。现在重庆、上海的试点并没有发出“此路不通”的信息,这种效果本身是值得肯定的。

  至于说细节上的经验和借鉴,我觉得先不必讨论。正如一座房子,首先该考虑整体框架怎样,才去考虑装修问题。房产税试点,我觉得首先该做宏观评价而不是微观评价。如果只看数字,不看整体,评价会有偏颇,只有大体的评价到位了,才能为下一步的改革做准备。大方位定下来以后,细节方面还可以按部就班地进一步完善。重庆、上海最大的经验就是告诉我们,只触及少数人的房产税是可行的。

  记者:您认为,应该怎样逐步推行房产税?

  刘尚希:房产税的推行,在我看来,应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房产税试点。第二步涉及到房产税的定位,应把针对个人的房产税定位为住房调节税,主要针对多套房和高档住房,而不是针对普通老百姓。第三步,就是要把个人住房调节税变成国民税,这需要我们整体收入水平提高。

  试点建议

  房产税一次铺开的前提是定位准确

  记者:目前来看,您认为房产税的推开需要继续试点呢,还是一次铺开?怎样定位才算准确?

  刘尚希:针对个人的房产税并不需要继续试点了,可以一次性在全国铺开。但是这个一次性铺开需要一些现实条件:首先,房产税定位要准确,不要赋予它过高的期望,不要指望它对房价能起多大的抑制作用,如果把这些期待都寄托到房产税身上,这是没法操作的。

  现在人们不但期待用房产税来控制房价,还希望它能代替所谓的“土地财政”,以此抑制地方卖地的冲动,也避免地价过高抬高房价。政府要出让土地,“卖地”是不可避免的,很难设想再回到行政划拨的老路上去。即使开征了房产税,政府依然要“卖地”,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公平合理的出让土地的办法。

  房产税的作用其实很简单,就是调节住房配置与消费。而且房产税要跟资源节约型社会结合起来,提倡房产多的人多缴税,也可起到辅助性地调节财富分配的作用。房产税本质是一个住房调节税,要针对高端住房资源的配置,调节住房消费行为和抑制贫富差距,而不能将房产税设计为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从而变为增加地方收入的一个措施。按照这样的定位就不需要再去试点。如果房产税总在试点而难以在全国推开,就会让社会对房产税产生过多的幻想,使房产税的功能定位左右摇摆。

  其次,只需要在上海、重庆试点的基础上,修改房产税的相关细节,然后推行至全国。全国推行后,如果允许各地自行制定房产税制度,会造成全国出现多种房产税制度,可能会由于差别过大造成不公平。但从税权下放的角度看,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政管理权限是税制改革的方向之一。由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可考虑选择房产税作为税权下放试点,把该税的立法权交给地方,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大框架内制定具体的房产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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