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房屋所有权证》认定住房购买时间是不合理条款

作者:佚名 时间:2014-05-27 关键字:住房购买

    摘要:众所周知,某一商品在买方按协商价格付款后,经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即买卖成立,具有法律效果,其付款及合同签订时间,即为买方购买该商品的时间。

      众所周知,某一商品在买方按协商价格付款后,经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即买卖成立,具有法律效果,其付款及合同签订时间,即为买方购买该商品的时间。

但在认定商品房(注:本文所指的商品房,是指取得了政府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商各种证照齐全、合法。)购买时间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部门却制定了一个不合理条款:即按《房屋所有权证》的填发日期认定。这就产生了下面几个问题:

1、按有关法规,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在购房人付款及合同签订半年内)。但在当前我国法制不够健全、某些部门办事效率低下的情况下,业主在付款及合同签订多年后,才能拿到《房屋所有权证》(这是在国内很常见的事实,而且往往诱发群体事件)。这完全是房地产开发商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责任,业主是无辜的。老百姓无力与房地产开发商或有关政府部门抗争,也无法弄清真像,只能任其踢皮球。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中规定:“(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是非常不合理的,既不符合生活习俗,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房产局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只是政府确定购房人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与购房人“购房时间”不是一个概念。是不了解民情、不了解国情的官员在办公室关门制定的,是为了方便省事,但没考虑群众的利益。购买方付清了款,又签订了合同的时间,竟然不算是购买时间,这么简单的生活常识,就被这个《通知》强行改变了。

3、国务院新“国八条”(国办发〔2011〕1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这样一来,原本购买了住房5年以上的业主,因为房产部门推迟了几年发证,就变成了几年以后购买的住房,成为了“购买住房不足5年”,业主售房就要多交好几万块钱的税。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过错方是赚得盆满钵满的房地产开发商,或是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府部门,但买单的却总是我们无过错的老百姓呢?

中共十八大把维护老百姓的利益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整治官僚作风也下定了决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老百姓也耳熟能详。我们希望能落到实处,群众利益无小事。希望有关部门勇于纠正错误,按照购买商品房时的付款凭证及合同签订时间,认定为该商品房的购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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