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租房如闲置超半年将被收回

作者:佚名 时间:2014-07-10 关键字:公租房

    摘要:7月9日,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合同文本对购买公租房销售价格、付款方式、逾期责任、装修装饰、房屋使用等作出规定。发生无故闲置6个月以上等五种情形,出卖人将收回购买人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

      7月9日,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合同文本对购买公租房销售价格、付款方式、逾期责任、装修装饰、房屋使用等作出规定。发生无故闲置6个月以上等五种情形,出卖人将收回购买人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人若无法贷款将只能一次性付款

据悉,如因购买人的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办妥相关按揭贷款及抵押登记手续的,有关公租房购买合同将自行作废。出卖人、买受人要重新签订购买合同,并且付款方式只能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

选择贷款购房的,购买人必须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如因购买人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导致处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的,将由政府回购。回购款除去支付处分公共租赁住房的费用后,优先清偿银行或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违约金,剩余金额交还公共租赁住房购房人。买受人对该住房投入的装修等费用不作任何补偿。

无故闲置半年以上将收回公租房

购买人及共同购买人购买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后,不得再申请租赁、购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可以依法继承、抵押。

购买人有这些情形之一: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购买人搬离、迁出购买地或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因特殊原因需要处置;设定抵押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分公共租赁住房;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的,购买人所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由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并由购买人补交租住期间有限产权减免的租金。

另外,购买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将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让、赠与或不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破坏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拒不改正;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出卖人收回购买人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回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所交价款,并由购买人补交居住期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满5年补齐差价可上市交易

购买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满5年,经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补足当年认购时的住房建筑安装成本与综合成本价的差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公租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有关差价的认定,将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依据住房建筑面积、不同朝向、楼层等因素确定“该套住房完全产权销售单价”。购买人申请完全产权时,将按合同约定的该住房完全产权销售总价与有限产权销售总价之间的差价补交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购买人在该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按相关规定出售的,购买人缴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取得完全产权后,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扫一扫,即可用手机查看